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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