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数字化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