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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