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