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