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园林、民政、教育、商务、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园林、民政、教育、商务、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