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逐步增加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