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清洁。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规摆摊、堆放、搭建、开挖、挂晒、刻画、张贴、设置广告牌匾,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废弃物,随意倾倒污水、泔水等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等,应当及时清除;
(四)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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