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容貌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保持整洁、美观;
(二)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建(构)筑物阳台的封闭和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建(构)筑物的容貌标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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