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