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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