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设置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管理,全天免费开放,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厕所。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管理,全天免费开放,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厕所。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