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沿街店铺和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