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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