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电力、通讯、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