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废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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