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