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推进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各类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各类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