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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