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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