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