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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