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