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重新调解,变更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协议;当事人不同意重新调解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