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