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化...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行业...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委...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培训人民调解员,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聘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聘任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业务经费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的成...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民间纠纷的受理、调解、回访、...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撤换。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推诿、拖延民间纠纷调解; (二)徇私舞弊; (...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受非法干涉、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五条 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但当事人共...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二)自主决定是...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指定一名或者多名人民调解员参...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不公...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决定采取简易方...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采取简易方式调解,由一名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四条 对事实较复杂、争议较大或者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应当采取普通方式调解,由两名以上的人...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但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六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提请调...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的民间纠纷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九条 对提请行政机关调解和处理的民间纠纷,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行政机...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者立案前,可以建议当...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报告给委托调解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类别; (三)...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敦促其履行,经敦促仍不履行的,应当告知当事...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重新调解...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向公证...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程序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市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