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行业性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调解。 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