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民间纠纷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