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民间纠纷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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