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