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聘任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