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