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