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培训人民调解员,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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