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聘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