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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