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的群众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