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的群众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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