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