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行业性组织协商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单位应当对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和场所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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