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