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撤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