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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