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理,并可以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罢免或者解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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