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推诿、拖延民间纠纷调解; (二)徇私舞弊; (三)吃请受礼;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