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报告给委托调解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