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中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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