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中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