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者立案前,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