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的民间纠纷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形的,应当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