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提请调解和处理纠纷的当事人一律予以接待,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纠纷予以受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