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九条 对提请行政机关调解和处理的民间纠纷,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自行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