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第三十六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解不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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