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三十四条 对事实较复杂、争议较大或者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应当采取普通方式调解,由两名以上的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二)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请求及其理由;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 (四)对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 (五)协商和解方案; (六)敦促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七)宣布调解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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