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类别; (三)纠纷的事实和调解的依据; (四)达成协议的事项。 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